厚 德 博 學 · 唯 實 求 新

學校概況

廣東技術師范大學章程

2023年核準稿)

序言

廣東技術師范大學(以下簡稱學校)前身是廣東民族學院,創辦于1957年。學校1961年從廣州遷至海南通什辦學,1982年回遷廣州辦學。從20世紀90年代開始,學校服務國家戰略需求,開始向職業技術師范教育轉型發展;1998年更名為廣東職業技術師范學院,成為全國獨立設置的職業技術師范院校之一2002年更名為廣東技術師范學院;2002年原廣東省機械學校、2005年原廣東省經濟管理干部學院和廣東省財貿管理干部學院先后并入學校;2018年更名為廣東技術師范大學。

學校于1977年開始招收本科生,2004年開始招收國際留學生,2006年獲批為碩士學位授權單位,2007年開始招收碩士研究生。辦學以來,學校雖數易其名,但初心不改,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之使命,秉承“厚德博學 唯實求新”的校訓精神,“服務產業、引領職教”為辦學理念,以“技高為師、身正為范”為人才培養定位,突出技術性、師范性、民族性辦學特色,致力于培養高素質職業教育師資和高層次應用型人才,并承擔少數民族高等教育任務,為中國式現代化提供堅強有力的人才支撐,服務好科技自立自強、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等國家戰略需求,努力建設中國特色的、沖擊世界水平技術師范大學。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和完善現代大學制度,規范學校的辦學行為,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廣東技術師范大學,中文簡稱為廣師大;英文名稱為Guangdong Polytechnic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縮寫為GPNU。

學校網址是http://www.huangheye.com。

學校法定住所是廣東省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

學?,F有五個校區,分別是東校區、西校區、北校區、白云校區、河源校區。東校區地址是廣州市天河區中山大道西293號,西校區地址是廣州市天河區龍口西路576號,北校區地址是廣州市越秀區廣園西路183號,白云校區地址是廣州市白云區江高鎮環鎮西路155號,河源校區地址是河源市東源縣東環路教育城內。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經舉辦者及審批機關同意,可設立和調整校區及校址。

第三條 學校是由廣東省人民政府舉辦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其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四條 學校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教育為人民服務、為中國共產黨治國理政服務、為鞏固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服務、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堅守為黨育人、為國育才,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學校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和社會發展需要,統籌規劃學科建設和專業設置,涵蓋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理學、工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推進學科交叉發展,形成特色鮮明、結構合理的學科專業體系。

第六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廣東技術師范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堅持自主辦學、依法治校、科學管理、民主監督、社會參與、開放合作,尊重學術自由,保障教授治學。

第七條 學校穩步推進依法治校工作,建設以學校章程為核心的制度體系,全面提升學校治理能力,促進學校治理更加科學、規范、有序,不斷提升學校的辦學水平。

學校建立健全法律顧問制度,對學校重大決策提供合法性論證與咨詢,依法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第二章 學校與舉辦者

第八條 學校與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之間的關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舉辦者依法對學校辦學進行管理和監督,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資源,保障學校辦學基本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學校接受舉辦者的指導和監督。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二)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及人才培養方案,開展人才培養活動,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以及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并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獎懲、頒發學業證書、授予學位等。

(三)自主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及國際交流合作等活動。

(四)自主設置和調整內設機構的設置及人員配備,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職務,調整工資及津貼分配,對教職工實施獎勵或處分。

(五)自主管理和使用學校的設施和經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校職能

第十一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適度開展各種層次的非學歷教育與培訓,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辦學條件適當開展繼續教育,依法依規開展國(境)內外學術交流、聯合辦學和國際及港澳臺學生教育。

第十二條 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實行學分制和彈性學習制度,依法頒發學歷證書和學業證書。

學校依法對符合條件者授予相應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十三條 學校保障教學中心地位,建立健全教學質量監控與保障體系,完善校內評估工作機制,定期公布教學質量年度報告。

第十四條 學校健全校內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學校根據人才培養目標、規格和要求,制定和優化人才培養方案,分層分類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加強教材建設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努力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五條 學校鼓勵師生員工積極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建設高水平科研平臺和科研團隊,提升科技創新能力。建立有效的科研評價與激勵機制,推動科研與教學相互融合、相互促進。

第十六條 學校營造良好的學術研究環境和氛圍,倡導唯實求新的學術風氣,反對一切學術不端行為。

第十七條 學校堅持協同創新,推進產學研一體化,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緊密結合,積極為產業升級轉型提供高層次應用型人才與科技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發揮全國重點建設職業教育師資培養培訓基地優勢,為社會提供高質量的職業教育與培訓。

第十九條 學校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和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培養學生的科學精神和人文精神,打造富有民族性、技術性、師范性特色的校園文化。

第二十條 學校與國(境)外高水平大學、科研院所等各類主體開展多層次、寬領域的國際合作與交流,不斷提升自身國際影響力和競爭力。

第四章 管理體制與組織結構

第一節 學校黨委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的主體責任,對學校工作實行全面領導,承擔管黨治黨、辦學治校主體責任,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作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的領導作用,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支持校長依法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任務的完成。

學校黨委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和執行黨中央以及上級黨組織和本組織的決議,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組織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學習黨的基本知識,學習業務知識和科學、歷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識。

(三)審議確定學?;竟芾碇贫?,討論決定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四)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加強領導班子建設、干部隊伍建設和人才隊伍建設。

(五)按照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加強學校黨組織建設。落實基層黨建工作責任制,發揮學?;鶎狱h組織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六)履行學校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領導、支持內設紀檢組織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接受同級紀檢組織和上級紀委監委及其派駐紀檢監察機構的監督。

(七)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八)領導學校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

(九)做好統一戰線工作。對學校內民主黨派的基層組織實行政治領導,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支持無黨派人士等統一戰線成員參加統一戰線相關活動,發揮積極作用。加強黨外知識分子工作和黨外代表人士隊伍建設。加強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堅決防范和抵御各類非法傳教、滲透活動。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二條 黨委實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都應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由學校黨委集體討論,作出決定。學校黨委成員應當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三條 校黨委書記主持學校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學校黨委重要活動,協調學校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學校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學校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第二十四條 黨委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為五年。學校黨委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二十五條 黨委設立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常委會),由學校黨委全體會議(以下簡稱全委會)選舉產生。

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主要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學校黨委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全委會,遇有重要情況可以隨時召開。會議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

常委會對學校黨委負責并定期報告工作,主持學校黨委經常工作,主要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做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決定任免干部。常委會會議由學校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議題由學校黨委書記提出,也可以由學校黨委常委會其他委員或學校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提出建議、經學校黨委書記綜合考慮后確定。

學校全委會、常委會其他具體事項按其議事規則執行。

第二十六條 中國共產黨廣東技術師范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專責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履行監督執紀問責職責。其主要任務是:

(一)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的執行情況,協助學校黨委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加強黨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二)經常對黨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于維護黨紀的決定。

(三)對黨的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進行監督,受理處置黨員群眾檢舉舉報,開展談話提醒、約談函詢。

(四)檢查和處理黨的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者復雜的案件,決定或者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員的處分;進行問責或者提出責任追究的建議。

(五)受理黨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員權利不受侵犯。

學校紀委應當嚴格按照職責權限和工作程序處理違犯黨紀的線索和案件,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者復雜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結果,向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

學校紀委依據黨章和黨內法規履行職責,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監督責任,保障學校事業健康發展。

學校設立監察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與學校紀委合署辦公。

第二節 校長

第二十七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校長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的主要職權: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訂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創出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國(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學校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八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學校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長辦公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班子成員,學校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校長辦公室主任、黨委辦公室主任、紀檢監察室主任、新聞發言人、工會常務副主席等可列席會議,其他人員可根據需要列席會議。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做出決定。

校長辦公會議依其議事規則履行職責。

第三節 內設機構

第二十九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設置黨政管理機構、教學機構、教輔機構、科研機構等內設機構。學校內設機構設置方案由主管部門報機構編制部門備案確認。

第三十條 學校實行學校、學院兩級管理體制,并可根據發展需要適當調整。學校對學院進行目標管理,本著責、權、利相統一的原則,在人、財、物等方面賦予學院相應的管理和使用自主權。

第三十一條 學院是學校進行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和國際交流合作等工作的具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二條 學院的主要職責:

(一)根據學校的辦學方針、發展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制定學院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育教學、師資隊伍建設、科學研究、學科建設、學術交流以及社會服務活動,實施專業建設、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擬訂學院內部組織機構方案,制定學院內部工作規則和辦法。

(四)負責學院學生的教育、管理、服務工作。

(五)管理和使用學校核撥的辦學經費、設備和資產,維護資產安全。

(六)根據學校的指導意見和有關制度,制定學院教職工的業績考核、獎勵及分配方案。

(七)履行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十三條 院長是學院的行政主要負責人,負責學院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學院副院長按照分工協助院長工作。

第三十四條 學院根據工作需要和黨員人數,經學校黨委批準,設立黨的基層委員會或者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學院黨的基層委員會由黨員大會或者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由黨員大會選舉產生。學院黨組織每屆任期一般為五年。

第三十五條 學院黨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保證教學科研管理等各項任務完成,支持本單位行政領導班子和負責人開展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和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組織的決議,并為其貫徹落實發揮保證監督作用。

(二)通過黨政聯席會議,討論和決定本單位重要事項。召開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干部任用、黨員隊伍建設等黨的建設工作。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事項的,應當經黨組織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三)加強黨組織自身建設,建立健全黨支部書記工作例會等制度,具體指導黨支部開展工作。

(四)領導本單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強師德師風建設,落實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把好教師引進、課程建設、教材選用、學術活動等重要工作的政治關。

(五)做好本單位黨員、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導和聯系服務工作。

(六)領導本單位群團組織、學術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第三十六條 學院實行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制度。學院黨組織會議和黨政聯席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集體討論決定重大問題。有關黨的建設,包括干部選拔任用、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等工作,由學院黨組織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辦學方向、教師隊伍建設、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項,由黨組織會議研究討論后,再提交黨政聯席會議決定。

學院黨組織會議、黨政聯席會議其他具體事項,依據其會議制度和議事規則執行。

第三十七條 學校在學院以下單位設立黨支部,與教學、科研、管理、服務等機構相對應。

教職工黨支部圍繞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等開展工作,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發揮教育管理監督黨員和組織宣傳凝聚服務師生員工的作用;參與本單位重大問題決策,支持本單位行政負責人開展工作,對教職工職稱評定、崗位晉升、考核評價等進行政治把關。

學生黨支部應當加強思想政治引領,筑牢學生理想信念根基,引導學生刻苦學習、全面發展、健康成長。

教職工黨支部、學生黨支部的主要職責,按照《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鶎咏M織工作條例》相關要求執行。

第四節 學術組織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是校內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學校建設集教育、預防、監督、懲治于一體的學術誠信體系,完善學校學術不端行為預防與處理的規則與程序。

第三十九條 學術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二)評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三)調查、處理學術糾紛。

(四)調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五)按照其章程審議、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條 學術委員會由學校不同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并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學術委員會可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專門學術事項的特邀委員。學術委員會委員人數與學校的學科、專業設置相匹配,并為不低于十五人的單數。其中,擔任學校及職能部門黨政領導職務的委員,不超過委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一;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專任教授,不少于委員總人數的二分之一。

學術委員會委員的產生,經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薦、公開公正的遴選方式產生候選人,由民主選舉等程序確定。學校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名、副主任委員二至三名,主任委員可由校長或校長辦公會議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特邀委員由校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三分之一以上學術委員會委員提名,經學校學術委員會同意后確定。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可為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屆,每次換屆時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學術委員會實行例會制度,每學年至少召開兩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負責召集和主持學術委員會會議,主任委員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員代為召集和主持會議。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學術委員會議事決策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重大事項應當以三分之二以上與會委員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審議決定或評定的事項,一般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做出決定,也可以根據事項性質采取實名投票方式,學術委員會的其他事項,按照其章程執行。

第四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設立、變更或撤銷相關專門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代表學術委員會處理相關學術業務,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學術委員會授權和各自章程開展工作,向學術委員會報告工作,接受學術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可在學院和其他教學機構、教輔機構及科研機構設立學術分委員會。學術分委員會在學術委員會的領導和指導監督下開展工作,其基本職責是審議本學院(機構)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師資隊伍建設、學術交流等學術事務,以及處理學術道德問題。討論其他事務按學校學術委員會相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是履行與授予學位相關職責和權限、統籌協調學校學位管理、學位授權學科建設工作的評議與決策機構,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主持開展工作。

學位評定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定學校學位授予的實施辦法和具體標準。

(二)審議學校學位授權學科、類別的設置和調整,建設與評估等工作。

(三)審議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的名單并做出授予學位的決定。

(四)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五)負責研究生指導教師遴選和隊伍建設。

(六)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四十四條 學位評定委員會設主席名,副主席若干名。主席由校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提名,經學位評定委員會選舉產生。委員由學校學位授予工作相關學校領導、學位授予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以及按規定程序產生的各學院具有正高職稱的教師組成。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由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委托副主席代為召集并主持。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可召開,會議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表決,贊成人數超過應到會人數的二分之一方為通過。

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工作需要,可按程序設立、變更或撤銷相關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接受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指導和監督。

學位評定委員會依其章程開展工作。

第四十五條 學校設立職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職稱評審工作。職稱評審委員會由學校相關領導和相關學科(專業)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組成,設主任委員一名。

第四十六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職責包括評議、認定專業技術人才學術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按照規定的評審權限、范圍、程序,依據職稱評價標準,對專業技術人才進行評審。

第四十七條 職稱評審委員會按照學校職稱評審有關規定召開職稱評審會議。

學校職稱評審工作依法建立監督投訴機制,接受社會和學校師生員工的監督。

第五節 民主管理

第四十八條 學校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學校建立健全學院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四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五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并根據學校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和女教師代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制,任期為五年,可以連選連任。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校長辦公會議、學校工會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每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方能舉行。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選舉和表決一般采用舉手或者投票方式進行,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五十一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領導下的教職工自愿參加的群團組織,是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在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其日常工作。學校工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國工會章程》履行職責并開展工作。

第五十二條 學校成立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廣東技術師范大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團委)。學校團委在學校黨委和上級團委的領導下,圍繞學校中心工作,加強學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務青年學生成才成長、促進校園文化建設。學校支持學校團委按照《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章程》開展工作。

第五十三條 學生會(研究生會)是以全心全意服務學生為宗旨的學生組織,是學校聯系廣大學生的橋梁和紐帶,在學校黨委的領導和學校團委的指導下,依照《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規定開展工作。

第五十四條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是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重要組織形式,按照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或修訂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章程,監督章程實施;

(二)聽取、審議上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學生會(研究生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會(研究生會)組織主席團成員;

(四)選舉產生新一屆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常設機構;

(五)選舉產生出席上級學聯代表大會的代表;

(六)征求廣大學生對學校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合理有序表達和維護同學正當權益;

(七)討論和決定應由學生代表大會(研究生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十五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和工會、學校團委等群團組織,學生會(研究生會)等群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及其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學校為其開展活動提供保障。

第五章 教職工

第五十六條 學校教職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學校對教職工實行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制度,分類管理。

第五十七條 學校依法對教職工進行聘任、考核、晉升、獎懲、解聘等,具體辦法按照相關制度執行。

第五十八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有關規定合理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二)公平獲得自身職業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公平獲得國(境)內外學習、交流、進修機會。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

(四)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依法依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對職稱評聘、職務聘用、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九條 教職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真善美,傳遞正能量。

(二)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規章制度,恪守職業道德和學術規范。

(三)愛崗敬業,掌握本崗位相對應的工作技能,不斷提高教學科研水平、管理能力和服務質量。

(四)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尊重和愛護學生。

(五)愛校榮校,珍惜和維護學校聲譽,維護學校合法權益。

(六)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或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條 學校實行崗位設置和人員聘用管理制度,教職工根據受聘崗位納入相應系列崗位管理。

第六十一條 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加強師德師風建設,將師德師風作為評價教師的第一標準,納入教師考核評價體系,記錄師德師風檔案,作為教師績效評價、聘用(聘任)和評優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二條 學校建立教職工獎懲制度,對在教學、科研、專業建設、管理、后勤保障、社會服務、校企合作以及提升學校社會影響力等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教職工進行表彰獎勵,對違紀、違法的教職工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增強教職工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建立教職工權益救濟機制,保護教職工正當的申辯、申訴權利,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按相關程序受理教職工申訴。

第六十四條 學校兼職教授、客座教授、在站博士后、訪問學者、進修教師等其他人員,在學校從事教學、科研、進修活動期間,依據法律法規及與學校簽訂的協議,享受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六章 學生

第六十五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愿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十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六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籍管理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學生學籍,建立學生檔案。

第六十九條 學校建立學生獎勵和違紀處分制度,對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新、體育鍛煉、藝術實踐、勞動參與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對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給予批評教育,并視情節輕重,依法依規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七十條 學校重視學生成長成才,為在學習和生活中遇到困難的學生提供必要的指導和幫助,為學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相關輔導服務,建立健全學生助學服務和就業創業指導服務機制,促進畢業生更高質量、更充分就業。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法按相關程序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未納入學籍管理,接受學校繼續教育的其他受教育者,依據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規定以及教育服務協議約定,享有相應權利,履行相應義務。

第七章  財務資產與保障體系

第七十三條 學校辦學經費的主要來源包括:

(一)財政補助收入。

(二)事業收入。

(三)上級補助收入。

(四)附屬單位上繳收入。

(五)經營收入。

(六)其他收入。

學校積極拓展辦學經費來源,鼓勵和支持各方面籌措事業發展資金。

第七十四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完善財務監督機制,構建自我約束與外部監督有機結合的財務考核與監管體系,規范學校經濟秩序,防范財務風險,保障資金安全。

學校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合理配置資源,勤儉辦學,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和審計監督制度,促進學校事業持續健康發展。

第七十六條 學校資產為國有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學校依法保護和管理學校土地使用權、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校名校譽等無形資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形象。

第七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分級負責、責任到人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資產采購、配置、使用、管理和處置等制度,逐步建立資產使用成本分擔機制和資產使用績效評價機制,優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第七十八條 學校建立健全經營性資產管理制度,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實現資產保值增值。

第七十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后勤管理服務等公共服務體系,為學生和教職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十條 學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依法預防和處理各類突發事件。

第八章 外部關系

第八十一條 學校根據發展需要設立理事會。理事會是支持學校發展的咨詢、協商、審議與監督機構,是學校實現科學決策、民主監督、社會參與的重要組織形式和制度平臺。理事會設理事長一名,常務副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

理事會成員主要由以下方面代表構成:學校舉辦者、業務主管部門、共建單位代表;學校及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相關學術組織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支持學校辦學與發展的地方政府、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理事單位代表;杰出校友、社會知名人士、國內外知名專家等。

理事會依照其章程履行權責和開展活動。

第八十二條 學校設立廣東技術師范大學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以下簡稱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是學校重大戰略決策的咨詢機構和非行政常設機構,由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國內外著名專家學者和教育管理專家等人士組成,對學校事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措施、學科建設、師資隊伍建設、人才培養及對外交流與合作等重大事項提出咨詢建議。

發展戰略咨詢委員會依照章程組建并開展活動。

第八十三條 學校依法成立廣東省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教育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饡闹饕毮苁墙邮苌鐣栀洠芾砭栀涰椖亢唾Y金,支持學校事業發展。

基金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八十四條 校友是指曾在學校及前身學習過的受教育者、工作過的教職工,以及被學校依法依規授予各種榮譽學位的社會各界人士。

學校依法成立廣東省廣東技術師范大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校友會)。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校友會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宗旨是加強校友與學校之間、校友與校友之間的聯系和情誼,凝聚校友,共謀發展。

第八十五條 學校投資、舉辦或與學校具有附屬關系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法獨立運行與管理,獨立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十六條 學校實行黨務公開、校務公開和信息公開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依法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章 學校標識

第八十七條 學校校訓為厚德博學 唯實求新,字體為魯迅體。圖示:



第八十八條 學校?;諡閳A形,由學校中英文名稱、建校時間和徽標圖案組成。徽標圖案以學校標志性建筑廣東工業實訓中心為設計元素,徽標造型呈上升趨勢,象征學校求實穩健的發展態勢,造型中的波浪紋,賦予標志以空間與張力,具有強烈的動感,寓意學校立足廣東、面向全國、走向世界、蓬勃發展的氣勢。校徽主色調為綠色(顏色代碼CMYK:95、4595、5)和紅色(顏色代碼CMYK0100、100、0),白色(顏色代碼CMYK000、0)底襯托。圖示: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校旗圖案由學校?;蘸蛯W校中英文名稱組成。校旗尺寸參照國旗標準尺寸,呈橫長方形,旗長與旗高的比例為3:2。校旗底色為白色(顏色代碼CMYK0、0、00),?;瘴挥谄烀娓叨种坏确滞喜⒕又杏谄烀嫫扉L,中、英文校名依次位于?;障路?,中文校名為紅色(顏色代碼CMYK0、100、1000),英文校名為黑色(顏色代碼CMYK0、00、100)。圖示:


第九十條 學校校歌為《在成長中自強不息》,由黃昂作詞、陳藝嶠作曲。

第九十一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1016日。

第十章 附則

第九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訂須廣泛征求師生員工意見,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全委會審定,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第九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議:

(一)校長。

(二)常委會三分之一以上委員。

(三)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代表。

本章程的修訂決定由全委會應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作出。

第九十四條 本章程是學校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履行公共職能、開展社會合作的基本準則,是學校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及規范性文件的基礎性依據。學校依據本章程審查內部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

學校章程生效后,學校原有管理制度與本章程規定不一致的,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九十五條 本章程由常委會負責解釋,并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第九十六條 本章程經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由學校向社會公布。